為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一事,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8條第1項及第9條之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請務必詳閱:
| 項次 | 告知事項 | 告知內容 |
|---|---|---|
| 1 | 蒐集、處理、利用之目的 |
一、
為本公司經營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及其他法令准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辦理及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
二、
為本公司因為業務執行及日常營運管理之需要(包括但不限於稅務、輔助性與後勤支援、風險管理、執行洗錢防制作業等目的),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
三、
為執行 認識客戶(Know your customer)之程序,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
四、
為委託他人處理相關事務(包括但不限於對帳單印製、股務代理業務文件印製),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
五、
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 ,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
六、
為遵循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 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
七、
為以下特定目的,所為之蒐集、處理、利用:
(001)人身保險、(002)人事管理、(008)中小企業及其他產業之輔導、(031)全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037)有價證券與有價證券持有人登記、(040)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如共同行銷等、(044)投資管理、(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如司法或主管機關調閱等、(060)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8)信託業務、(069)其他契約、類似契約或法律關係之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如委託書徵求、(093)財產保險、(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29)會計與相關服務、(136)資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45)僱用與服務管理、(154)徵信、(160)憑證業務管理、(166)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如受託交易國內外有價證券、財富管理等、(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如合作推廣等、(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等。 |
| 2 | 個人資料之類別 |
一、
姓名、性別、配偶、親屬、年齡、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教育程度、職業、職稱、服務機構名稱(含電話及地址)、戶籍及通訊地址、住(居)所電話號碼(含行動電話號碼、傳真號碼)、社群媒體通訊軟體(包含但不限於LINE、微信、FACEBOOK、Instagram)、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僑外投資身分編號)美國稅籍編號、退票紀錄、電子郵件地址、護照號碼(或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號碼)、居留證號碼、聯絡人姓名及電話、資產狀況(含收入)、投資經驗、徵信資料、資力證明資料(包括但不限於不動產登記謄本或權狀、存簿、有價證券持有證明)、證券交易帳號、委託及成交紀錄、市場違約紀錄、結算交割紀錄及其他證券交易與結算相關資料。
二、
下列人員之姓名、配偶、親屬、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含行動電話、傳真號碼)、戶籍(含通訊)地址、居留證號碼:
(一)
法人之代表人。
(二)
連帶保證人。
(三)
代理開戶之代理人或代表人。
(四)
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或輔助人。
(五)
代理委託買賣有價證券之代理人(或被授權人)。
(六)
全權委託投資之委任人。
(七)
信託財產之委託人及受託人。
(八)
法人之股東(自然人及法人股東)。
三、
其他任何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個人資料及後續與本公司往來之個人資料等,詳如相關業務契約書、申請書、聲明書及確認書等文件或相類似文件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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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利用之期間 |
於主管機關許可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一、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三、
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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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利用之地區 | 獲主管機關許可經營及經營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其營業活動之相關地區及為達蒐集、處理及利用目的所必須使用之相關地區:包含本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而訂有契約之機構或顧問等所在之地區、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需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接收者所在地。 |
| 5 | 利用之對象 |
一、
本公司、與本公司有從屬關係之子公司或有控制關係之母公司暨其分公司或集團關係之公司、或與本公司或前述公司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機構(含共同行銷、合作推廣等)或顧問(如律師、會計師)、經主管機關許可受讓證券商全部或部分業務之受讓人。
二、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權或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股票發行公司、交割銀行、臺灣票據交換所(發放股利)、臺灣總合股務公司等依法令授權辦理股務事務之相關機購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包含在業務經營上,與監督管理檢查、發行、買賣、徵信、交易、交割、股務等有關之相關機構,及對第1點所列利用對象有管轄權之金融監理機構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機關。
三、
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而提供予美國聯邦政府財政部國家稅務局(IRS)。
四、
為遵循中華民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CRS)而提供予中華民國財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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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利用之方式 |
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所為之利用,包括但不限於:
一、
書面、傳真或電子。
二、
國際傳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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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台端權利與行使方式 |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之個人資料,得向本公司要求行使下列權利:
一、
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公司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法台端應為適當之釋明。
三、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或請求刪除,惟金管會、證交所、櫃買中心、期交所、集保公司、券商公會及本公司因市場監理及執行職(業)務(包括但不限於為遵循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所必須者,得不依台端請求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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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所致權益之影響 | 台端拒不提供個人資料,本公司將無法進行業務之必要審核與處理作業及其他相關服務,爰本公司將得拒絕受理與 台端之業務往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理與申請。此外,如台端之帳戶屬美國海外帳戶稅收遵循法所規範之帳戶,基於該法要求,須依規定將 台端帳戶列為「不合作帳戶」(Recalcitrant Account),並對特定帳戶存入款項扣繳百分之三十之美國稅款;如經合理期間內與 台端聯繫仍未獲 台端同意或 台端提供資料仍有不足,本公司須依法關閉 台端之帳戶,敬請見諒。 |
| 9 | 其他 | 本公司得隨時修訂本告知內容事項。關於修正後內容,本公司得以口頭、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或其他足以使台端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包括但不限於本公司官方網站、由本公司提供下載之APP應用程式推播等)公告修正內容。 |
| 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告知事項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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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簽訂本契約,茲委託證券商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依據「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以下簡稱管理規則)第二條規定,同意證券商得依法令規定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其個人資料或包括該資料之相關文件或證明,予國外交易市場之主管機關、複受託金融機構、債券交易對手、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境外結構型商品總代理人、國外交易所、保管結算機構及其他政府機關。為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下個人資料之合理使用,證券商茲請求委託人協力遵循管理規則及相關規定,特告知下列事項: 一、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目的及類別 二、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及方式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四、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五、個人資料之權利行使及其方式 六、不提供對其權益之影響 |
經 貴公司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上開告知內容,本人並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7條第1項規定 ( )提供本人資料為特定目的範圍內蒐集、處理、利用。
配合證券交易所強化客戶個人資料保護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增加以下附註:
此致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