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洗錢防制法文宣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為加深全民對洗錢防制法令之認知,健全國家防制洗錢體系並有效遏止不法洗錢活動之發生,已製作一分鐘看懂洗錢防制新法懶人包及宣導洗錢防制法文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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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106年6月28日施行,提供人頭帳戶或擔任車手,均可能構成洗錢罪,可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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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落實開戶及交易之客戶審查程序,多一份關心,多一些瞭解,健全臺灣金融環境,保護你我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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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攜帶新台幣10萬元、人民幣2萬元、等值1萬美元之外幣、有價證券、一定金額之黃金及物品,要誠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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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06年6月28日起,洗錢防制法新增銀樓、代書、房仲、律師、會計師、公證人從事特定交易時,也要進行客戶審查、申報可疑交易及保存交易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