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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書人於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開立之各項交易帳戶(含台股證券交易、嗣後經主管機關開放之商品等),除法令另有規範外,立書人請求貴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各交易商品之買賣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與立書人,並取代現行依規定每月或每日實體郵件寄送之對帳單。立書人已詳閱並且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 貴公司得將立書人於貴公司買賣各項商品之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等,寄送至立書人於下方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
  2. 貴公司本項作業之網路安全機制,需使用經網路認證公司之電子認證服務(CA),並採加密方式e-mail,以確保資料安全,前項資料寄送紀錄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予以保存,惟網際網路傳送仍有一定之風險,立書人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其風險,並同意承擔此風險。
  3. 電子對帳單與委託買賣之內容如有差異,立書人應於送達後五個營業日內向貴公司查明原因,逾期視同確認無誤,並同意以貴公司帳載資料為正確,各項權利義務不因電子對帳單內容及有無送達或準時送達與否而有所變動。
  4. 立書人了解並同意貴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送出後,如有下列狀況,不得歸責於貴公司:
    • 立書人同意倘網路傳輸通訊遭受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與貴公司、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體設備故障或人為操作上疏失等事由,致延遲郵寄或無法寄送時,除可歸責貴公司之事由外,貴公司無須負擔任何責任。
    • 立書人之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 提供貴公司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發生異常,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 其他非可歸責於貴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惟經立書人通知無法傳送之事實後,貴公司得再行補寄。
  5. 本同意書相關事項,貴公司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證券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規定變更有修改之需要時,貴公司得以書面通知立書人或以公告方式修改之,立書人絕無異議。
  6. 本申請書經貴公司核對立書人簽章無誤後,於次日起生效。若日後立書人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變更或終止時,立書人同意依貴公司規定親自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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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書人於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開立之各項交易帳戶(含台股證券交易、海外複委託商品交易或嗣後經主管機關開放之商品等)及分戶帳款項收付明細,除法令另有規範外,立書人請求貴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各交易商品之買賣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予立書人,並取代現行依規定每月或每日實體郵件寄送之對帳單。立書人已詳閱並且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 貴公司得將立書人於貴公司買賣各項商品之對帳單或其他之交易資料等,寄送至立書人所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
  2. 貴公司本項作業之網路安全機制,需透過網路認證機構之資料加密、電子簽章後,並採電子郵件方式寄送,以確保資料安全。前項資料寄送紀錄依主管機關所定之期限予以保存,惟網際網路傳送仍有一定之風險,立書人在此聲明已確實瞭解其風險,並同意承擔此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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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立書人同意倘網路傳輸通訊遭受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與貴公司、其他協力廠商或相關電信業者網路系統軟體設備故障或人為操作上疏失等事由,致延遲郵寄或無法寄送時,除可歸責 貴公司之事由外,貴公司無須負擔任何責任。
    • 立書人之電子郵件信箱空間不足,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 提供 貴公司電子郵件信箱服務之公司發生異常,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 其他非可歸責於貴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惟經立書人通知無法傳送之事實後,貴公司得再行補寄。
  5. 本申請書相關事項,貴公司得依主管機關之相關法令規定、及貴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本同意書規定之事項,如因主管機關法令變更或貴公司規定變更有修改之需要時,貴公司得以書面通知立書人或以公告方式修改之,立書人絕無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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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郵件寄送買賣報告書暨對帳單同意書
立書人於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貴公司)開立之複委託交易帳戶(含外國證券交易、境外基金及嗣後經主管機關開放之商品等),除法令另有規範外,立書人請求貴公司以電子郵件方式寄送各交易商品之買賣報告書與月對帳單之交易資料予立書人,並取代現行依規定每月或每日實體郵件寄送書面之買賣報告書與月對帳單。立書人已詳閱並且同意遵守下列各項規定:
  1. 貴公司得將立書人於貴公司複委託買賣各項商品之買賣報告書與月對帳單之交易資料等,寄送至立書人於下方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位址。電子郵件之送達,除有第五條未收受之情事外,以貴公司向立書人指定之電子郵件信箱寄出後,視為送達;寄送記錄以貴公司留存之記錄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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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非可歸責於貴公司之事由,致無法完成傳輸作業者。
  5. 立書人應至少於每月十日前開啟或檢查一次電子郵件信箱是否收受買賣報告書與月對帳單,如經立書人通知貴公司電子郵件未送達,貴公司得再行以立書人請求補寄之方式為之。
  6. 如貴公司以電子郵件寄送買賣報告書與月對帳單達三次仍無法送達時,貴公司得停止電子郵件寄送服務,而改以寄送書面帳單(非義務),以解決電子郵件寄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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