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收購流程

臨櫃申請應賣方式

註:應賣人如屬無存摺戶者,免提示存摺,但應持原留印鑑辦理。




電話申請應賣方式

註:
目前各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因相關系統設置或認識客戶規範限制等因素,並非均有提供電話申請應賣方式之服務。應賣人如擬採此方式者,請先洽詢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確認是否有提供此項服務。



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

註:
目前各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因相關系統設置等因素,並非均有提供電子(網路)申請應賣方式之服務。應賣人如擬採此方式者,請先洽詢往來證券商或保管銀行確認是否有提供此項服務。若有,並請洽詢各證券商或保管銀行接受該應賣方式之時間,可能會因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各自電腦系統所提供電子(網路)服務之受理時間而有不同。



股東持有現股申請應賣方式




相關說明

  1. 應賣人對提出應賣之股份應有所有權及處分權,且提出應賣之股份應無質權、未遭假扣押、假處分等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且無其他轉讓之限制。
  2. 融資買進之股份須於還款後方得應賣,否則不予受理。
  3. 公開收購之收購單位數及收購限制請參閱各公開收購案之公開收購說明書。
  4. 「國票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公開收購專戶」(帳號:(7790)026958-1)。
  5. 應賣人決定是否申請應賣前,應詳閱公開收購說明書之內容並充分瞭解應賣之風險事項。
  6. 應賣人申請應賣時,視為同意集保結算所及公開收購人對國票證券提供該應賣人之姓名或名稱、地址、身分證字號或統一編號等股東資料,以辦理通知或其他與公開收購相關之事宜。
  7. 本次公開收購係採行「一人一集保帳戶應賣為限」之原則,即同一人若有開立二個以上集保帳戶者,應自行選定一個集保帳戶參與應賣,否則不予受理。若應賣人同時於二家以上證券商或保管銀行帳戶皆持有被收購公司有價證券者,應賣人倘先以其中一個帳戶參與應賣後,復欲以另一個帳戶參與應賣時,應賣人應將欲交存之有價證券匯撥至前已辦理交存之帳戶後參與應賣;或撤銷前已辦理交存之有價證券後,於另一個帳戶參與應賣。但排除本國法人及依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之6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與第5款,以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45條之4第1項第1款至第3款與第5款所定得於同一證券經紀商同一營業處所開立二個以上交易帳戶(即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帳戶、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帳戶、信託專戶)之情形。
  8. 應賣諮詢專線:(02)2528-8988分機666或868,請逕洽受委任機構國票證券股務代理部。